會員代表選舉相關訊息........
說明:
一、98年度會員代表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今年有效會員),以6月30日晚上23:59:59前繳費,為有效會員,始有會員代表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
二、會員代表區域以會員聯絡地址(通訊地址)為分區依據,敬請會員至本會網站會員專區確認通訊處。
三、繳費記錄有錯誤請與秘書處聯絡。
四、具有選舉資格者(於97/06/30前繳交97年常年會費名單),有問題者請洽秘書處02-25505181, 具有選舉名單請下載
五、登記表請下載
六、會員代表將於8/17-9/7分區選出,各縣市選區選舉時間及地點確定後公告,敬請有效會員踴躍出席投票。
 
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說明:
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95年12月16日
第十四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96年1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係依據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及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區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以會員聯絡地址為分區依據,依左列各區採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馬祖)等。
(註:1、以各縣市為單位,每廿位會員產生一位代表,未滿廿位會員以廿位計,超過廿位會員之縣市,不足廿位大於等於十一位會員,則增加一位代表。選舉結果以得票數高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則抽籤決定。)
各區應設立一個或一個以上之投票所,選舉投票時各區之投票所應定點定時同時舉行,並在本會公告截止日前辦理完成。
第三條:會員代表候選人由會員自由登記參選,但須入會滿三個月,且已繳納本學會常年會費及各項經費。
第四條:會員代表應選名額採比例代表制,以審查資格日二十日前為基準。各區會員人數每滿二十人,得選出會員代表一人;未滿二十人,十五人以上者,仍得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同區會員每十人得以連署方式推薦一位候選人。推薦名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至足額。
第五條:會員代表選舉及被選舉資格,應由理監事會於選舉日十五日前,召開聯席會議,依本會章程審查之,並造具各分區會員名冊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第六條:會員代表選舉之主席及選務人員,由理事會指定,辦理發票、唱票、記票等選舉事務工作。主席人選優先由該區理監事中做選擇。其監選事項由監事會派員擔任,並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七條: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統一製定,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第八條:會員代表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各區選舉日期、地點、議程、投開票注意事項等公告於本會網站,並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各會員,造具會員名冊供會員查核。選舉當天應張貼該區會員名單於各區投票處,並以集會方式辦理之。
第九條:會員代表選舉時,會員應攜帶本會通知單(公文或出席證)及身份證件,親自出席,核對身分後,憑通知單領取選舉票。若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同一選區會員代理投票事宜;每一會員限接受一張委託書,核對身分證件、委託書及通知單後,憑通知單及委託人簽章之委託書領取選舉票。
第九條: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按該區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選舉結果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會員代表,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區候補名額為該區應選名額五分之一以下,至少一位。
第十條: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部分或全部無效。
一、部份無效:其無效部分為;
1. 所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2. 所寫之被選舉人,非該區會員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3. 書寫字跡模糊,致該被選舉人姓名不能辨識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4. 書寫後經塗改者,該被選舉人無效。
二、全部無效:
1. 未依第七條規定辦理者。
2. 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但該區被選舉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
在其姓名下註名區別者,不在此限。
3. 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4. 書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數,總計超出規定連記額數者。
5. 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6. 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7. 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8. 完全空白者。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有違法舞弊之嫌者,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佈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由本會繕具當選證明書交當選會員代表收執。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選舉日程及工作分配由理監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提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