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事放射師(士)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核發暨補發程序要點(更新版)於98年10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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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核(補) 繼續教育積分認可證明須知 主旨: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已於95年5月29日上線,將不再寄發紙本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開課單位或個人積分申請核補發已改為線上申請,敬請配合。 說明: 一、為提供爾後透過該系統完成執業執照核(換)發等作業,申請核補發已改為線上申請,該系統同時提供繼續教育課程訊息、線上報名、積分查詢等功能,請詳加利用。 二、系統操作方式說明: 醫事人員之使用帳號均已預設,毋須再提申請,惟須至該系統變更密碼及隨時確核已建置之積分資料,操作方式如下: (1)登入衛生署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 http://chs-www.doh.gov.tw/csnpt/index.html →(2)點選首頁右上角「登入系統」 →(3)「專業社群」──輸入帳號「個人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共8碼,前4碼為生日之月、日;後4碼為身分證字後四碼」 →(4)點選「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 醫事放射師(士)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核發暨補發程序要點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 為便於醫事放射師(士)申請更新執業執照時衛生主管審核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與積分時數,特製訂統一格式,供主管機關審核之。 第三條 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主辦單位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者,可採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申請表應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並於系統上傳檢附〈醫事放射師(士)繼續課程及積分採認審定申請書-個人類〉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本會再至系統進行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上述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2.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醫事放射學術研討會 (1)參加學員: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2)發表論文或壁報者:須再檢附壁報/論文發表證及論文發表抽印本。 (3)個人申請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醫事放射學術研討會係指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醫事放射學/協會所舉辦之活動。 (4)國際研討會則應包含3國以上(含台灣)並全程英文發表,則以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核可積分點數。 3.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1)參加學員: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活動時程表。 (2)發表論文或壁報者:須再檢附壁報/論文發表證及論文發表抽印本。 (3)個人申請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國際研討會,應包含3國以上(含台灣)並全程英文發表,則以醫事放射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核可積分點數。 4.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 5.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 6.參加醫事放射學雜誌通訊課程者: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 7.在國內外醫事放射學雜誌發表有關醫事放射原著論文者:須檢附雜誌發表抽印本及相關證明。 8.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須檢附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學期成績單、畢業證書影本(未畢業者免)。 9.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須檢附主辦單位核發之擔任講座證明或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課程表。 10.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須檢附台灣護照出入境影本、派任支援函或當地執業/開業證明。 11.至國內外醫事放射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主辦單位核發之參加證明或訓練時程內容表、國外進修者須加檢附台灣護照出入境影本。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遺失者應檢附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相關文件,向原主辦繼續教育單位申請補發證明。 第五條 申請醫事放射師(士)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應酌收行政處理費,繳交費用請匯款至本會郵政劃撥帳戶(戶名: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劃撥帳號:01105587),並填具〈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醫事放射師(士)繼續教育積分採認繳款專用單〉以傳真(02-25508402)或影像掃描檔方式寄至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電子信箱(artroc@mail2000.com.tw),傳真電話:02-2550-8402。 第六條 若本委員會審定結果,拒絶給予採認或拒絶給予積分或刪減申請積分數,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費。 第七條 醫事放射師(士)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採認者之相關資料應保存7年,以供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同一案件已向其他審查單位申請醫事放射師(士)繼續教育積分,不得重複申請計分;違者該次不予計分,並由本委員會予以書面告誡;再犯者將永不再予以採認個人申請之積分。 第九條 申請核發暨補發繼續教育積分酌收行政處理費用,會員每人每件新台幣300元,非會員為1,000元以做為積分之審查、登錄、檔案管理與郵寄之工本費,受理單位並應開列收據。 第十條 本核發暨補發程序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個人核(補)發申請書 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操作流程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課程操作流程 |